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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返回列表日期:2013-12-08 14:07:55浏览次数:226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加快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十二五”期间,扶持培育100个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全省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30万人,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明显提升,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家庭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多样,家庭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统筹指导

 

(一)统筹引导各类业态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因时而宜发展各类家庭服务业态和项目。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合理布局社区家庭服务网点,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积极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管家、家庭教育服务项目,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加快社会养老、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二)培育发展家庭服务市场。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家庭服务业论坛,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新观念。提升传统家政服务业水平,促进行业发展理念、业态和模式创新,走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同时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等趋势,不断开发和提供新型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适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应当纳入,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三)培育发展家庭服务经营机构。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引导行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才或战略投资者,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培育具有地区鲜明特色的经营服务品牌。“十二五”期间,扶持培育员工制百强龙头企业,其中广州、深圳市各10家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地级市各5家以上、东西北地区每个地级市各3家以上。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范围,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全民技能提升培训和“双转移”技能培训的重点,科学制订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集先进性、公益性、示范性为一体的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强化师资培养,明确资质要求,编写统一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规范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培育特色培训品牌,继续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重点推进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定向性、订单式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提供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提升职业培训综合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等各类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五)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规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标准,整合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和电话呼叫系统,同步进行面向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建立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情况和服务品牌等资信查询功能,健全从业人员个人技能培训鉴定经历、个人从业情况、服务监督评价等资信查询功能。搭建全省覆盖城乡、便捷高效、资源共享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六)发挥社区的重要载体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体系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各类资本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家庭服务业,依法放宽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限制。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家庭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出资。申请设立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允许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纳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较快发展和促进就业,具体标准和程序按广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对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较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主要用于企业品牌形象宣传推广、改造和更新企业设施设备等方面,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订。

 

(三)实行税费减免优惠。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及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现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五)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乡、镇)和村(居)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

 

(六)其他促进政策。编制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在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优先考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站点发展的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简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查程序,申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完善家庭服务业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合作,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业强制责任险制度。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提出家庭服务业职业开发计划,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分类。借鉴港澳地区以及国际先进的从业人员培养评价体系,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新职业标准。逐步引入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鼓励用工家庭优先选择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为家政服务机构招聘人员、为从事家庭服务人员求职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规定。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依托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制订出台家庭服务业地方性规范标准。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

 

(三)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加快推动各类用工单位、家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相互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与其从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引导家庭与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督促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服务消费者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和休息休假权利。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

 

(四)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自愿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强化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二)加快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制订行业服务公约和行业服务标准,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相关公共服务。

 

(三)建立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调查方式和手段,及时了解、客观分析我省家庭服务业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选择部分不同用工形式或经营形式的家庭服务企业和灵活就业个体作为定点定期抽样调查和信息监测对象。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级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创业典型、劳动模范,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创造的有益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粤府办〔20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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